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审判权责行使工作标准
JFB/SG 22-A/0
1. 总则
1.1为进一步科学界定、细化明确审判一线相关人员的
审判权力和责任,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
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推动实现全过程
监管,有效做好风险防控,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法院审判工作实际,
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审判权责是指院长、进入员额内的副院
级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法官)、庭长、副庭长行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法官行使的审判权。
1.2.1 参与案件办理活动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应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庭前准备、各项记录、文书送达、卷宗管理等审判辅助岗位责任。
1.3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标准化工作引导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编号规则为:JFB(吉林法院标准缩写),SG(审判管理缩写),22-A/0 (2022年第一版第一次修订)。
2. 一般标准
3. 2.1审判权责的行使,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4. 2.2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3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厅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符合法定职责权限范围。
2.4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3.履职指引
3.1审判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3.1.1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3.1.2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1.3结合本地区和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3.1.4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3.1.5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3.2合议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2.1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并按程序报批;
3.2.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鉴定、审计等事项;
3.2.3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3.2.4评议案件;
3.2.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2.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见;
3.2.7制作裁判文书;
3.2.8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3.2.9承担调研和对下业务指导;
3.2.10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3.3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3.3.1具体承办案件或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审判案件,完成办案任务;
3.3.2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和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讨论确定案件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控制庭审流程等;
3.3.3指导、督促、检查本合议庭成员审判执行工作完成情况;
3.3.4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3.3.5决定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回避;
3.3.6制作本人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
3.3.7按照规定提请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提供指导意见或作出决定意见;
3.3.8指导、审核、签发本合议庭所办案件的法律文书,但另有规定应由院庭长签发的除外;
3.3.9组织对案件的宣判;
3.3.10督促本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
3.3.11指挥和协调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
3.3.12组织落实本合议庭的判后答疑、息诉接访工作,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3.3.13对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3.3.14其他与审判事务有关的职责。
3.4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3.4.1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开庭、询问或听证日期;
3.4.2审阅案件材料,指派法官助理(书记员)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4.3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为合议庭共同阅卷提供便利;
3.4.4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3.4.5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分析证据,公正提出裁判意见;
3.4.6参加评议案件,根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提交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书面评议意见;
3.4.7制作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
3.4.8严格遵守流程管理、审限、中止、庭审、文书、卷宗管理、审判公开、回避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审判各环节工作;
3.4.9及时准确录入相关诉讼信息,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督促、检查法官助理(书记员)报结案件和整理卷宗归档;
3.4.10做好判后答疑、息诉接访等工作;
3.4.11对所承办案件的质量按职权范围承担责任;
3.4.12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3.5院庭长履行审判职责时,应承办或参审案件,并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
3.6院庭长应当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监督,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3.6.1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3.6.2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3.6.3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3.6.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3.7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3.7.1从宏观上指导本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
3.7.2全面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7.3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诉讼费减缓免、收缴罚款、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审限变更、回避事项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3.7.4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5定期听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组织研判抓好审判质效;
3.7.6配置审判资源,包括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及其职责分工等;
3.7.7督促分管院领导、庭长组织分管的部门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3.7.8行使其他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必要管理权。
3.8庭长履行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3.8.1指导管理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落实本院确定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3.8.2依照法律和法院内部规定,对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3.8.3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配置庭内的审判资源;
3.8.4依照分案规则,对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可以指定分配承办法官;
3.8.5依照规定召集、主持本庭专业法官会议,或者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受分管院领导委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或者提请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本庭审理、执行的案件
3.8.6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3.8.7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效;
3.8.8组织做好本庭信访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3.8.9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工作;
3.8.10监督管理本庭案件审判流程,督促本庭审判团队均衡结案,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等案件进行督办;
3.8.11加强对下级法院相关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3.8.12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执行有关的其他事务。副庭长在分工范围和权限内履行相应审判管理职责。
3.9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3.9.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9.2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9.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3.9.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3.9.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3.9.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3.9.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3.10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3.10.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3.10.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10.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3.10.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3.10.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4.负面清单
4.1院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4.1.1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4.1.2未严格落实重大案件(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未对相关部门请示报告的案件情况及时研究或未将意见及时传达相关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1.3未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在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
4.1.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4.1.5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接受有关意见或改变案件评议结果。
副院长参照以上禁止性规定执行。
4.2庭长不得有以下行为
4.2.1违反分案规定,随意指定分案或随意变更承办人:
4.2.2不严格落实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未将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的案件情况及时上报或未将领导决策意见及时传达独任法官、合议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2.3未严格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在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全程留痕;
4.2.4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4.2.5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未依职权及时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
4.2.6强令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接受有关意见或改变案件
评议结果。
副庭长参照以上禁止性规定执行。
4.3合议庭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4.3.1未及时复议法官会议咨询意见;
4.3.2未及时评议案件;
4.3.3未及时依法签发裁判文书;
4.3.4未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4.4 法官不得有以下行为:
4.4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
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4.4.2 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及离任法官等中间人进行
利益勾连,充当诉讼掮客;
4.4.3未经组织同意,私下会见涉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
讼代理人;
4.4.4 充当“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
亲友充当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未及时制止或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4.4.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各种方式逃
避监督管理;
4.4.6未严格落实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
4.4.7对违规干预案件、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具体办理的
行为未在执行“三个规定”系统如实记录留痕;
4.4.8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
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4.4.9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4.4.10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制造虚假案件;
4.4.11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
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4.4.12向合议庭、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时
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4.4.13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
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4.4.14未按有关规定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办理送达、裁
半文书公开、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4.5法官助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4.5.1不按规定审查诉讼材料,不认真归纳、摘录证据;
4.5.2不按规定确定举证期限,不按规定组织庭前证据交
换;
4.5.3不按规定协助法官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4.5.4拖延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
4.5.5不服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
履行职责。
4.6书记员(含聘用制文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4.61不及时、不如实录入案件信息,庭审、合议记录内容
不全,出现重要内容的漏记、错记;
4.6.2不及时对已结案件档案进行归档;
4.6.3拖延送达或不按规定送达。
4.6.4不服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工作安排,越权或怠于
履行职责。
5.规范性文件引用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
单的指导意见》
5.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
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5.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
和权限清单》
5.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相关司法人员权责
负面清单》
6.附则
6.1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适用其他相规范性文件。
6.2本标准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6.3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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