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法院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通榆县人民法院党组(以下简称县法院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法院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发挥领导作用,提升领导水平,确保通榆县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县法院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六)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七)坚决落实“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判事项、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县法院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法院党的建设和司法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五条 县法院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法院工作发展规划、重点工作和重要司法政策;
(三)法院重大司法改革事项;
(四)法院人事任免等事项;
(五)法院重大项目安排;
(六)法院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七)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事项;
(八)上级党组织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九)法院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法院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法院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司法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支持纪委监委部门履行职责;
(八)自觉接受其对县法院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监督指导;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县法院工作实际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县法院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县法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工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县法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九条县法院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条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于重要部署、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对于县法院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上级法院党组专项重要指示和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向相应领导机关作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坚持党内民主制度,畅通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县法院党组对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县法院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县法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以县法院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县法院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四条县法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经过调查研究、 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实现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中级法院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县法院党组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有关事项。
1.研究制定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
2.研究制定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具体措施;
3.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
4.研究制定党组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听取审议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5.研究决定党组成员的分工和调整;
6.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问题。
(二)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机关的指示、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方案和提请中国共产党白城市委员会决策的意见、建议。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重要文件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2.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民主法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政法队伍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意见;
3.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监督意见的工作措施;
4.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三)涉及县法院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发展规划。
1.研究制定推进县法院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
2.讨论确定推进县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方向、方案和措施;
3.讨论确定加强县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等发展规划与事项;
4.讨论确定加强县法院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5.审议决定县法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有关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1.审议决定市县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的意见;
2.审议决定市县法院补充录用工作人员;
3.审议决定县法院干部提职晋级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权限内的人事任免、干部调配意见;
4.讨论确定党组推荐的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
5.讨论决定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五)有关重要决策、重要文件等事项。
1.听取审议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重要工作报告和重要决策建议等文件;
2.听取审议县法院向县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3.听取审议人大代表重要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
4.听取审议以县法院名义制发的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决定等文件;
5.听取审议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工作报告和发表的重要文章;
6.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意见;
7.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党组决策,或者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认为需要提请党组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县法院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进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讨论事项的党组成员应当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县法院党组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确定。
拟提交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出解决或处理该事项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司法政策和指导意见应当作出起草说明,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党组书记审查,经批准后列入议题。
(二)讨论。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首先由分管院领导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党组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者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三)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
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执行。根据党组决策事项,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由研究室协助党组进行督办,确保党组决策落实。法院全体干部群众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会议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每个议题讨论决策的全过程,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党组成员审核签字,归档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认真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考核安排认真
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及其派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组、机关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不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的,或贯彻执行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机关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三)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五)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条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6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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