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贾丽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非法处置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贾丽杰为逃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变卖财产的方式导致已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贾丽杰明知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指控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基本信息】
1.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贾丽杰与岳德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吉08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判决贾丽杰偿还岳德芝35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18日,判决生效后,经岳德芝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向贾丽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扣押贾丽杰存放在李冰家的玉米40000斤。2020年4月,贾丽杰擅自将11000斤玉米卖给他人,所得价款79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支出而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丽杰为逃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变卖财产的方式导致已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贾丽杰明知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指控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鉴于贾丽杰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代贾丽杰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贾丽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综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焦点】1.公诉机关第一次提起公诉时认定贾丽杰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2.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贾丽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
【法官后语】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第三款:“具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的规定,本院在宣判前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公诉机关决定变更起诉。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认为该罪名系选择型罪名,于法无据,若被告人即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也实施了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仅定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编写人: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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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所属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不用写具体部门)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吉0822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丽杰,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005201923,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黎明村西哈拉干土屯。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丽杰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党茂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丽杰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以通检一部三组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党茂军、书记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丽杰因欠岳德芝债务,2019年7月29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以(2019)吉08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判决贾丽杰偿还岳德芝3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8月18日生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向贾丽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扣押贾丽杰存放在李冰家的玉米40000斤。2020年4月,贾丽杰擅自将11000斤玉米卖给他人,所得价款7900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支出,而未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2019)吉0822执1302号案件说明等书证,被告人贾丽杰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冰等人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贾丽杰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丽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贾丽杰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丽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贾丽杰的亲属周宏宇代贾丽杰向申请执行人岳德芝偿还欠款4万元,(2019)吉0822执1302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通榆县人民法院(2019)吉0822执1302号执行案件卷宗,案件情况说明,证实:申请执行人岳德芝、被执行人贾丽杰一案的相关情况。岳德芝诉贾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吉082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判决贾丽杰给付岳德芝借款35000元,并从2018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付息至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岳德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扣押贾丽杰存放在李冰家里的玉米4万斤。案外人李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审查,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吉0822执异5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李冰的异议请求。李冰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吉082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李冰的诉讼请求。李冰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吉08民终8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通榆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案发过程说明,证实:案件由来及侦破揭发过程。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贾丽杰的身份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冰证言,证实:我与贾丽杰是情侣关系。贾丽杰本来将其玉米抵顶给了我,后来苞米被通榆法院扣押,贾丽杰就把法院扣押的苞米卖了,把卖苞米的钱拿去偿还债务了。她卖苞米的时候我在场。
2.证人石月英证言,证实:贾丽杰欠我23600元钱。2020年4月,贾丽杰说她把苞米卖了,还给我2000元钱。
3.证人赵巨滨证言,证实:贾丽杰欠我3万元钱。大概在2020年4月,贾丽杰还给我1000元。
(三)被告人贾丽杰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4月,我把我被法院扣押的苞米私自卖了。我知道白城中院已经对我和岳德芝的借贷纠纷案件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假的,我就私自把苞米卖了,卖苞米的7900元中一部分被我用于还债了,一部分被我自己花了。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丽杰为逃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变卖财产的方式导致已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贾丽杰明知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选择性罪名,公诉机关指控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有误,予以纠正。鉴于贾丽杰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代贾丽杰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贾丽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综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综合考虑贾丽杰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丽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胡 洪 彬
审 判 员 王 海 洋
审 判 员 薛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月 明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8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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