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上加罪”!通榆法院集中宣判6起危险驾驶类案件
为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和打击力度,8月17日,通榆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公开宣判了6起危险驾驶类案件。庭审中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案例一:被告人郭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拖拉机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8.7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被告人冯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铁科线至通榆县某镇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通榆县内某路口处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而逃逸,后被值勤交警抓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7.2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姜某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下,驾驶未登记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同发镇至通联线某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7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刘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被通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5月份刘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通榆县内某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刘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民警批评教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例六: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八面乡某村村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王某采取逃跑的方式逃避检查,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常识链接:
问:酒精含量多少才算醉驾?
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国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驾驶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法官也呼吁广大驾驶员们要树立起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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